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的
通 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09〕270号)《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5〕144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25号)《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固始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15〕111号)等有关规定,即日起对我县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验范围
(一)在我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其中,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免检2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可免检1次。
(二)我县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农用车。
(三)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内的非固始籍免检车辆需在该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领取环保合格标志。确需在我县申领的,需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注册登记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需要在我县申领异地核发的,需出具车辆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开具的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委托书,并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二、检验周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若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检验要求
(一)机动车所有人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到已获得环保定期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环保检验、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不受地域限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检验、维修单位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产品。
(四)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机动车环保标志由县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核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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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登记证、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标志。
(三)新购置机动车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领取环保标志。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补发。
(五)新注册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车型不予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标志申领地点
1、固始县行政服务大厅。地址:蓼北路陈元光广场。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子公司。地址:西关大街426号(西关车站西100米)。
3、咨询电话:4965438 4997126
六、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 6日